2011年7月29日 星期五

三、如法求財不以非法~2


還有一些非法的取得,不是一般人所能犯,而只是有關人所能犯的,也略說幾種:




1、「因便侵佔」:或服務政府機關,或服務工商行號,或服務社團學校,利用地位,及職務上的便利,而損害服務事業的財物。這種情形實在太多了,有些甚至是被人看作慣例的。採辦的從中取回佣金;浮報旅費或交際費;低價賣出,高價買進,而自己從中分得一分。總之,為了個人利益,使服務的事業少收多支,都可說是因便侵佔的非法。



2、「藉勢苟得」:這是一般從政人員所最易犯的。利用權勢及職務,非法得財的辦法真多!如人向某機關辦理某項手續,裡面的負責人,不替你辦理,或問題層出不窮,讓人走上好幾回,還說過幾天來。等得急了,或是事情不能拖延太久,只好去賄賂他們,或買禮物送他。財物一到,問題簡化,工作變得極有效率,這是留難的一例。有的查到民家或商店,有小小違犯禁令的事情,如售货而不開貨單,或不蓋店印等。於是表示問題嚴重,以種種來威嚇。其實,不一定是忠實執法,而只要人情到了就完事,這是威嚇的一例。還有是走進商店行號,或者民間富戶,故意刁難,甚至設局陷害,說你犯了什麼罪,要舉發你。你怕事怕麻煩,只有以金錢去討好他,這是誣陷敲詐的一例。還有得財枉法,或縱容親屬収容賄賂等,真是花樣繁多。這是社會的病態,政治上的罪惡。奉佛的弟子們,守法而不貪這些非法財富才是。



3、「經營非法」:出資本,從事工商事業,穫得合法利潤,本是極正當的,但其中也有許多非法的。我不是內行人,當然說不上內行話。扼要的說,貨不真,價不實,量不足,穫得分外利潤的都是。以假的作真的賣,把次第貨當上等貨賣;冒用他家商標,欺蒙顧客,多得利益。價不實,有討價還價的惡弊,這本來無非想遇到不知時價的,可以多賣幾元。等到風氣造成,大有非漫天討價不可的情況,真是害人害己!分量不足;又如斗秤不公,大進小出等。至於不顧國計民生,乘機抬價,囤積居奇等,不但為佛法所不許,有時也會受到政府的取締。經營事業,一定要以合法的手段,謀取合法的利潤。由於人心不良,社會病態所造成的,非法取財的流弊,是會有報應的。大家應互相警惕,如法求財,才能無害於人,有利於己。



現在舉一故事,來說明決不可非法得財。佛弟子目犍連,在家時很有地位,自然就有些有地位的朋友。他的好友中,有名叫陀然梵志的。目犍連出家以後,常在外方弘法。一次,回到了家鄉,陀然梵志當然是他所關懷的一位。有人告訴他:「陀然依賴自己的地位、勢力,作種種不法的行為,從中取利。他是勾結人民,要脅政府;同時又勾結政府,欺壓老百姓」。目犍連聽了,心裡為他的老朋友難過。 一天見到了陀然,想起他的不法行為,就以老友的身分,呵責他不該那樣的胡為。問他為什麼要這樣,陀然解釋為出於不得已。「為了孝養父母,培育兒女,還要修福積德,祭天神祖先等。沒有錢,怎麼辦呢」?目犍連告訴他:「就是為了供養父母,培育兒女,修福祭祖,也是不可以非法取財的」。



目犍連知道他是一篇鬼話,所以進一步追問:「真的是為了這些嗎」?陀然與目犍連是宿生有緣的,也就說實話了。原來他有一位妻子,衣食住行,樣樣要講究,天天要錢花。沒有錢,就連吵帶鬧,弄得家庭不安。陀然為了這,所以才胡亂搞錢。目犍連大不以為然,說他願為婦女的奴隸,自己作惡,而不顧將來的惡報。勸勉他,要為自己而重新做人。



這個故事,開示了我們:凡是非法得來的錢財,無論出於什麼良好的動機,都是罪惡。對於這點,佛法豪不妥協。至於為了滿足妻女的貪欲,而自甘下流,那更不要說了。人不能不依財物而生活,但財富要以清淨的如法得來。一不謹慎,種下惡因,苦報是自己的呢!



福慧 隨‧身‧書 No.004 ◎印順導師 著 三、如法求財不以非法~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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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7月28日 星期四

財富的處理


遠離非法而依法得財,所得的財富應怎樣處理?這略有兩大原則:




第一、奢儉適中:不要過於慳吝,被譏為餓死狗,守財奴、又要量入為出,不可過份耗費,而致家庭經濟日見困難。這不但平常費用,要有節度,就是供養三寶,也一樣的要量入為出。雖然信心懇切,樂意施捨,如由此而引起家庭經濟的困窘,也會發生障礙的。



第二、蓄用兼顧:由正業得來的財物,佛指示我們一個使用的方法,是幾方面都顧到的適當計劃。這就是將每年的如法收入,作四分支配:



1、資用:把一分財物,用作經常的生活費用,包括兒女教育費等。在財力可能時,每人應有適當的生活水準,不可奢侈,卻要足夠。



2.積蓄:人事無常,我們有時會生病,將來還會老,平時也總有意外的必須支出。所以在每年的收益中,應保存一分,作臨時支出,以及養老等費。積存,雖是少少的數目,也是極有意思的,不但可避免臨時的困窘求人, 也可養成不浪費的習慣。近代的獎勵儲蓄,用意也與此一樣。



3.經營:無論從事那一職業,都應在每年的收入中,分出一分為事業費。多闢田園也好,增設工廠也好,增加資本也好,充實學力及工作技能也好。這樣才會增加收入,使財富增長累積起來。



4、作福:人不能專為自己,專為現世,應顧到社會利益,以及自己的後生福樂。所以對社會公益──文化、慈濟事業,三寶法益──供養、護持,都要分一分收入來作福。這不但是自己積福德,也是為人群謀幸福。像這樣四方面顧到的經濟支出預算,便是最健全、最合理的財富處理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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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

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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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語──結善緣


melody(一)






melody(二)



花語──結善緣




農曆6月14日,又逢到福嚴佛學院插花的日子,花藝志工們依約來到學院。用完午齋後,院長說:「今天有60位來賓要來福嚴參訪,是從大陸閩南佛學院來的,下午1點30分抵達。」咦!「閩南佛學院」,聽起來還滿熟悉的,原來,是 導師民國23年曾經就學、授課過的地方。志工們都有了共識,儘可能在1點20分前把花藝作品完成。



就在此時,有位志工說:「不知是何因緣,今生會與妳認識?」我說「呀!這個緣不一定只限於今生,可能是過去生中早已結下善緣。」我順口說:「妳看,我們今天以此插花供佛因緣,佛菩薩歡喜、眾生歡喜,也剛好與這60位遠道而來參訪的法師大眾們結下未來的善緣。」



曾聽法師開示過:菩薩道的修行者,要時時提醒自己,在未成佛之前,必須廣結善緣,將來才容易度化眾生。與大眾結緣的方法很多,例如,法義、物質方面的分享,還有,時間與體力的付出,那怕是一絲一毫最細微的善行,都要努力去累積。例如我們智廣學佛會的會員來到福嚴推廣班可以做的有:擦桌椅、掃教室、錄音、錄影、校對、打字、櫃台服務、文書處理……等等;甚至於面帶微笑,口說善語,心存善念,不知不覺中,福德資糧就在不斷地累積增長。



導師在妙雲集《佛制教典與教學》中說:「不從自己去實踐,是難得人家同情,不能實現弘揚正法,利濟眾生的目的。」筆者以為:我們學佛,就是從這些看似小事的點滴善業中,自利利他,成就眾生,也成就自己。



最後,願以此一瓣心香,供養大眾,共結清淨、歡喜的善緣!





學自合十







(一) 花器:瓶



花材:垂蕉、大白菊、新西蘭葉片、茶花葉、靈芝、射干。



(二) 花器:籃



花材:洛神葵、葉片、大白菊、小黃菊 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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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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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語──供花


花語──供花




今晨,運動完後回家開門時,哇!看見大門口前,七里香及茉莉花、玫瑰花正盛開中,花香瀰漫遍滿空氣中,多隻蜜蜂也爭先恐後來採花蜜。



最近自己曾經動過念頭,想用簡單素雅的花材來供佛。當下隨興剪取花材,七里香、茉莉皆是白色系;葉片有火鶴葉、黃金葛、斑草蘭葉…等。以上花材皆是自己種的,其中七里香還是天然生長出來的呢!



作品插好之後,心中滿懷歡喜心,作品名為〈清淨無染〉,拿去佛堂供佛。有人說「心動不如馬上行動」,今日可以滿自己小小的心願了。








如果您的花圃中有自種的當令鮮花,插上一盆供佛,這跟用「買來的鮮花」相比較,似乎多了一點誠意。您要不要也試一試呢?香花供佛,享受這種歡喜心是很簡單的喔。

三、如法求財不以非法之1

 

什麼是如法〈依法、合法〉,什麼是非法呢?一般人以為從辛勞職業得來的財物,便是合法的,其實未必盡然。從非法職業得來的財富,是種下苦因的,這又有兩類:

〈一〉非國法所許:如從事的職業,沒有違犯國家──或是居留地國家禁令的,便是正業。如國法所不許的──或不許民營的,不許外僑經營的,不許種植〈如鴉片〉或出賣的,就不可以作。國家的法令,不論國民或僑民,都應該遵守。雖然國家的法令,未必都是對的。如不同意國家的法令,認為不合理,也得依正當的辦法來求補救,求改變,切不可陽奉陰違,觸犯禁令。

〈二〉非佛法所許:有些職業,不一定是國法所禁的,但依據佛法,卻是一種不正當的職業,這就是以殺、盜、淫、妄、酒等,解決生活的職業。如屠宰,漁獵,或被雇負責殺人,或製造殺生的器具等,便是與殺有關的非法職業。又如專門偷盜─ ─小偷,土匪;或開設淫窟,出賣淫畫、春藥為生的;或東欺西騙,以說謊為職業的;或釀酒,開設酒館等,便是與盜、淫、妄、酒有關的職業。這些,凡是良好的佛弟子,是要避免的。

這一點,不論在家或出家眾,都要互相勸勉,不但自己不作,還得勸教内善信,共同避免觸犯。我們中國佛教徒,對職業問題,每不夠注意。有的是不知道,有的明知道自己的職業是不合佛法的,但或為了是祖先的遺業,或為了生計改變的不容易,還是做下去。

其實有真切的信仰,真實的信解善惡因果,就應該拿出勇氣來改革,不惜犧牲,忍受痛苦來改革!信佛就應依法而行,希望作佛弟子的,應特別重視這點。

有的,雖從事正常的職業,但在職業上,或與朋友往來上,非法得財。廣義的說,這都等於是竊取的。因為非自己所應分得的,而現在取得了;是應該付給人的,而現在卻逃避了。這種財物不應有而有,一切屬於非法。其中有是一般性的,也就是任何人都可能違犯的。問題很複雜,例子也多,現在略舉經典上常說的幾點。

1、「竊取他物」:這不是以偷盜為職業,而是偶然的。對於別人的財物,起貪染心,設法竊取,或順手牽羊的取為己有。又如別人遺失的東西,拾到了應該歸還原主,不但佛法如此,現代的國法也如此。如拾得而私藏起來,也就等於竊取。還有,對國家都有納稅義務,如故意延不繳納,如營業稅、所得稅、土地稅等。或是偷漏捐稅,走私,以多報少等。這是減少國家收入,增益自己財富,屬於非法得財。

2、「抵賴債務」:借債應該歸還,如抵賴而故意不還,是非法的。不過,有的不幸而事業失敗,破產了。依因果律說,來生也是要償還的。但他確是事業失敗,無款可還,即不能說是非法。可是有的事實上有能力歸還,藉口失敗,而不肯清還債務,這已是非法了。還有故意倒閉他人的貨款、存款,而自己是愈倒愈富,這不但國法所不許,佛法上也是惡中之惡!

3、「吞沒寄存」:有把現款存放到別人的名下;或是金寶財物,為了外出等原因,寄存在親戚朋友家裡。但日子一久,受人寄存的,便抵賴說並無此事,說那些是他自己所有的。還有把金錢和一些重要的手續,委託知己,寄存在友好處。等到寄託人死了,受託人便吞沒寄存的一切,欺負他的後輩,這都屬於非法之例。

4、「欺罔共財」:幾個人共同投資,組成一個公司;公司的財產,便是股東的共財。如某一股東,負責在公司辦事,拿出偷天換日手段,偽造賬目,欺弄股東,把共有財富,轉移到自己的腰包去。又如弟兄的共有財產,未分家時,有的先於中竊取,化公為私,這都是欺罔共財的非法事項。

福慧 隨‧身‧書 No.004 ◎印順導師 著